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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 加入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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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基于程序审查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代理律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该书面申请应当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和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没有中文译本的,内地法院不予受理。目前,上外翻译公司和上海翻译者协会的翻译在上海的法院认可度比较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需要承认的判决书信息(判决书做出的主体、判决时间和判决结果)、各方当事人在离婚程序中程序权利保障的情况(如何被传唤以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事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五类不予承认的情形:国外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做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被告未有机会行使诉讼程序上的权利的(如: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审理的);我国法院对于该离婚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做出相应判决,或者我国法院已经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的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有违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该类案件的受理法院为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为经常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如果不涉及财产内容的,申请人需要交纳的费用为100元。
  转载注明源自上海涉外离婚律师网 作者: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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