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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 加入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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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同样重要,确认正确的管辖法院,对于涉外婚姻律师辅助当事人定讼止争有重要意义。起诉涉外离婚一般有三个标准,律师将分别予以讲述。
一、被告住所地标准
民事诉讼基本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该原则同样适用涉外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原则适用一般涉外离婚案件,这类案件与国内普通离婚案没有区别,只是因一方当事人在境外而使该类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
二、原告住所地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原告是中国公民或者居住在国内,被告是外国人或者在国外居住,则原告可以在住所地起诉离婚。
三、婚姻缔结地标准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一般适用于部分华侨办理离婚。

以上只是律师从法律条文进行分类,实际情况可能会复杂,究竟适用何种标准确定地域管辖,建议当事人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作者: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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